三官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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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著:
江西臨川人吳甲,在貴州做買賣,曾與一個當地人的女兒相好。女子說:“你家離這裏數千裏,一旦回去,另外成家,我就成殘枝敗葉了!”甲說:“我即便回去,必定很快再來,想辦法讓我們名正言順地成為夫妻,為何要這麽說呢?”女子低聲哭泣起來。甲也很傷感,沒有更好的語言來安慰她,就說:“你如果不信,我們一起向神發誓行嗎?”女子表示同意。當地不遠有一座三官廟,廟裏的三官神素來靈驗。二人來到廟裏,焚香發誓,說:“男某,女某,因早已結下情愛,願成為夫妻。活著心相連,死後墳同穴。如果違背此誓言,願受神明懲罰!”
立誓後,兩人的情感越加深厚,男子琢磨著采取什麽辦法私奔。女子說:“那是沒用的。在貴州,你們江西臨川老鄉中與我父親關係較好的不下十多人。我父親也一直很看重你,你要是在這些人中托一位媒人,用常禮求婚,有誰會不願意?又何必扛著行李到處逃避,被人譏笑呢?”甲說:“這個辦法很好。不過必須有我父親親自說話才行。讓我暫時回一趟老家吧,一來了結我對父母的思念之情,我絕不會違約,算來往返用不了一年時間。更重要的是爭取父親,讓他親口表示同意這門親事,不是更完美嗎?”女子認為有道理。
臨行前頭一天晚上,女子對甲說,“我們有白頭偕老的盟誓,一定不能有任何差錯了。若能早回一天,我們就會多一天的幸福,若耽擱的時間太久,背不住會有‘子晰委禽’那種事端發生(譯者注:子晰,鄭穆公的孫子,鄭國上大夫。委禽,即下聘禮,古代婚禮用雁作為訂婚的聘禮,故稱下聘為“委禽”。子晰委禽,指子晰與公孫楚共為一個女子下聘禮的糾葛,這裏有暗諷之意。典出《左傳昭公元年》),到時我即便埋骨黃土,又怎能受得了‘飲恨三生’的煎熬呢?”甲說,“我已經將心意轉告同鄉人並讓他來做媒,應該沒有什麽憂慮。我也會按期回來的。”二人灑淚告別。
甲回到江西老家,其父親已為他聘了一戶姓封人家的女兒,甲沒法違抗。接著又收到貴州那位受委托做媒人的同鄉的書信,說是為他向女方父親提親,獲得了對方同意,請盡快回貴州完就婚姻。甲素來懼怕父親的威嚴,不敢將貴州的事情告訴父親,左右為難之下,漸漸地萌生了違背誓言的念頭,且越來越堅定,不打算再回貴州了。
將要迎娶封家女子的前三天,請來屠夫殺豬羊,用以祭祖廟告先人。忽然有三個人從南邊來,體形魁偉麵目猙獰,一下奪過屠夫手中的刀,抓住甲割掉了他的陰物,扔在地上揚長而去。旁邊的人趕來相救,已經來不及。甲遭受閹割,昏死多次,敷藥半年,才能起床。親迎不成,封家女兒也另嫁他人。
再後來,父母先後去世,家道衰落,甲因被閹割的後遺症不能勝任外出經商的辛苦。到六十多歲,淪落為乞丐。曾拿著要飯瓢來過我們這裏,小孩子們見了,沒有不嘲笑戲弄的。不久因創傷發作死去。
非非子說:男女苟合的行為(譯者注:典出《漢書地理誌下》:“衛地有桑間濮上之阻,男女亦亟聚會,聲色生焉。”),曆來被正人君子認為是恥辱的事情。假如是發於真情,行為不逾越禮的範疇,最終以義來了結一段情感糾葛,雖不值得讚揚,但還有可取之處。如果都像唐人元稹寫的《會真記》那樣,張生對崔鶯鶯始亂終棄,還要讚揚張生“善於補過”,幸而崔鶯鶯也是寡廉鮮恥的人,被拋棄後轉眼間又去憐憫拋棄她的人,主動夜奔張生住所幽會。“善於補過”的說法顯然沒有道理,自身這塊璧已經破碎,又怎能將崔鶯鶯補成完璞,又用什麽去補冷眼人的議論?沒有人比元稹更能巧言辯飾的!而世人不去指責這些人的品行不端,神明不懲罰他們的始亂終棄,這天網的疏漏也太大了,但對於甲,又為何要懲罰?
附原文:
臨川吳甲,賈黔中,嚐與黔人之女私。女曰:“郎家距此數千裏,一旦遠歸,別選淑配,妾如殘秋敗葉矣!”甲曰:“某雖歸,必旋來,謀與卿偕老,何乃出此言?”女轉嗚咽。甲亦愴然,無以慰諭之,乃曰:“卿不信,立誓可乎?”女頷之。地有三官廟,神素靈顯。共詣廟,焚香矢之,曰:“男某女某,為結私緣,願偕佳偶。千裏同心,九原共穴。有渝此盟,神明殛之!”
既立誓,情好愈篤,將圖偕奔。女曰:“無庸也。君鄉人客黔中,與妾父善者,不下十餘人。妾父素重君,若因鄉人為蹇修,致禮而求娶,其誰曰不然,又何必以遷賄之行,為人吱笑哉?”甲曰:“甚善。然頃得嚴君手諭,令某暫回,以慰思念,某不敢違。計往返不及期年。某更得銜父命,而通姻好,不亦善乎?”女然之。
臨行之前夕,謂甲曰,“始終之盟,固不忒矣。但早至一日,則多受一日之賜,若稽以歲月,將有子晰委禽之釁,妾雖捐骨泥沙,其如三生飲恨何?”甲曰,“吾己寓意鄉人為某斧柯,當無他虞。某亦克期至矣。”灑淚而別。
既歸,甲父為聘封氏女,甲不能違。已複得黔中鄉人書,言為君議昏某翁,可不辱命,但當速來完其好事。甲素畏父嚴,不敢以聞,進退狼狽,而背誓之念遂決,不複稅黔中之駕矣。
將逆女於封氏,先三日,召屠者割牲,將告祖廟。忽有三人從南來,形表偉異,遽奪屠者刀,擒甲而割其陰,擲於地而去。旁人奔救,不及也。甲既閹,昏絕數四,傅藥半年,乃能起。親迎不果,封氏之女亦別蘸焉。
後父母物故,家道凋落,甲以腐疾不任遠商。年六十餘,遂至乞食。嚐挈瓢來餘族,兒童見之,無不誚謔。尋以創發死。
非非子曰:桑濮之行,君子所恥。然始之以情,繼之以禮,終之以義,雖不可訓,猶有取焉。若唐元九所為《會真記》,始亂終棄,飾曰補過,幸崔氏寡廉鮮恥,轉眼憐人,不然,璧之破也,豈能再璞崔氏之過,又將焉補忍人之言?何其佞也!而人不之非,神莫之殛,甚矣其漏網矣,於甲也,又何誅?